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何保存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录入时间:2003-07-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4/2003信息】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账簿,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其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记账凭证能够具体地反映其
会计核算的原始过程。这些账簿、记账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是计算应纳税额,进行
税务检查、财务检查的主要依据,因而必须妥善保管。完税凭证是纳税人按照法律规
定已经全部履行了纳税义务的书面证明,是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是否按期足额缴纳税
款的主要依据。扣缴义务人使用的扣缴凭证,不仅是其用以依法扣缴税款的凭据,而
且也是证明其履行扣缴义务的书面证明。基于完税凭证以上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将其与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等同对待。即从
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会计档案保管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国务
院财政、税收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这些资料。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擅自损毁。这里的
伪造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逃避税收和税务检查、会计检查为目的,用虚假的情
况编制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或以合法、有效的完税凭证为模本,
伪制有关完税凭证的行为。变造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偷、漏、逃税为目的,
在合法、有效的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上,采取填补、拼接、涂
改等非法手段,制作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行为。擅自
损毁,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会计、账簿管理的有关规定,不经批准,自作主
张,销毁全部或部分按照规定需要继续保留的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
有关资料的行为。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逃避税收和税务检查为目的故意损毁账
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则按偷、漏税行为进行处理。如果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发生了上述行为,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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