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税收的开征、停征、税收优惠、退税、补税分别按什么法规执行?
录入时间:2003-07-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8/2003信息】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
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
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税收的无偿性、固定性和强制性,决定了任何一个税种的开征、停征和减税、免
税、退税、补税都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资金的筹集。
因而,税收的决定权变得至关重要。税收的“开征”,是指对国家法律规定的应税项
目开始实施征收。“停征”,是指对正在实施征收的应税项目停止征收;“减税”指
部分减征应纳税额;“免税”指对应纳税额全部予以免征。“退税”,指税务机关按
规定将不应该征收但已经征收的税款退还给纳税人。“补税”指纳税人补缴未缴或少
缴的税款。对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
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
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
中的机关指各级各类机关(如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各级人大、政协,各级党委、工会、
共青团、军队机关)。“单位”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机构等。“个人”指
每一个公民,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应缴纳税款的外籍公民、港、澳、台人员。“不得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
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税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各类税收行政法规,以及现行税收管理体
制的有关规定。“擅自作出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
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中“擅自”指未经批准而超越权限作出。“决定”包括
正式文件和非正式文件,如通知、通告、批复、决议、决定等形式的文件。违反或与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都是不允许的。这一规定对各级机关、单位,特别是
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对于严肃税收法纪、防止越权减
税免税,堵塞税收漏洞,更好地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法规,具有重要意义。
对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必须依照国家税收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这是因为,我国目前税法体系中,有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
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税收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些则是由法律授权国务院来制定的,如增
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六个暂行条例。不论是
法律,还是行政法规,都具有普通的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在我国现
行的税收法律体系中,有关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规定,
主要集中在税收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中,对各级政府和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权限做
出了原则规定。凡属这几种情形的,都要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或人大授权国务院
统一规定;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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