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7-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8/2003信息】 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下同)取得的收
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保险企业营销员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鉴于营销员为取得收入需发生一些营销费用,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其收入在扣
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后,可按其余额的一定比例扣除营销费用,再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营销费
用的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收人的10%至15%。各省级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营销员
营销费用发生的实际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具体扣除比例。保险企业是营销员个人
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税款并于次月七日内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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