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纳税人所得若为外国货币,如何办理退税和补税?
录入时间:2003-07-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7/2003信息】 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并已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以外国货币兑换成人民币缴纳税款后,如发生多缴税款需要办理
退税,凡属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应税所得的,可以将应退的人民币税款,按照
缴纳税款时的外汇牌价(买入价,以下同)折合成外国货币,再将该外国货币数额按照
填开退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退还税款;凡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取得
应税所得的,应直接退还多缴的人民币税款。纳税人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发生少缴税
款需要办理补税时,除依照税法规定汇算清缴以外的,应当按照填开补税凭证前一月
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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