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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以团体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文艺、体育演出取得的收入应如何征税?

录入时间:2003-07-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6/2003信息】 (1)对演出团体以其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 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3% 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演出团体凡能够提供完整、准确费用支出凭证的,应对演出团体的收入总额减 除实际支出费用后的余额,按3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3%税率征收地方所得 税;对演出团体实际支付给演出或运动员个人的报酬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演出团体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费用支出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 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应以其收入总额减除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部 分和相当于收入总额30%的其他演出费用后的余额,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对上述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部分,依照个人 所得税法的规定,由演出团体支付报酬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没有申报支付给演 员、运动员个人报酬额的或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应以其收入总额减除上述相当于 收入总额30%的其他演出费用的余额视为该演出团体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企业所得 税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对演员或运动员个人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对第(2)、(3)款中所述演出团体支付给演员、运动员个人的报酬,凡是演员、 运动员属于临时聘请,不是该演出团体雇员的,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劳务 报酬所得,减除规定费用后,征收个人所得税;凡是演员、运动员属该演出团体雇员 的,应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规定费用后,征收个人所 得税。   (5)对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演员、运动员以个人名义在我国(大陆)从事演出、表 演所取得的收入,应以其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支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 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依照个人 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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