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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对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如何界定和管理?

录入时间:2003-07-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6/2003信息】 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 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 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 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对 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 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 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 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 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 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对期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对 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 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 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 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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