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哪些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7-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5/2003信息】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
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
的扣缴义务人。上述所得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
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
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
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应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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