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是否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7-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9/2003信息】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
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
性经济补偿收人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人,因此,
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
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
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
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
年的按12计算。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
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
计税时应予以扣除。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
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
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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