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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个体户如何办理歇业手续?

录入时间:2003-07-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9/2003信息】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歇)业时,应当在停 (歇)业前的7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停(歇)业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在接 到申请审批表之日起5天内进行审批,填写《核准停(歇)业通知书》,下达该业户执 行,同时结算清缴税款,缴销未用发票,交回有关证簿。停(歇)业期满或者提前开始 恢复营业,应当在恢复经营前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申请,填报《复业申 请表》。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停(歇)业时间的,应在停(歇)业期满前5天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批,方可延期。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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