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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对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如何确定应纳税款?

录入时间:2003-07-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4/2003信息】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 参与兴办,下同),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 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税款;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准予扣除的个人 费用,由投资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 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 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但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 损不能跨企业弥补。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已在境外缴纳所得税的 ,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所 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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