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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企业进行合并、分立、终止、清算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7-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4/2003信息】 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 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 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 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 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 少补。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 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 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 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 送投资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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