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对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人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7-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3/2003信息】 对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所得征税的费用扣除
标准,按税法统一规定执行,即每月扣除800元。按照政策规定,属于免税项目或者
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费、随军家
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
勤费(保姆费)、军粮差价补贴8项,不计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对军人职业津
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
和伙食补贴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上述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未纳税款
应按规定补缴。但对1994年、1995年已离退休、转业、复员或去世的军队干部不再补
缴。鉴于军队的特殊情况,其税款由部队按规定向个人扣收,尔后逐级上缴总后勤部,
并于每年1月7日和7月7日之前,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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