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汽运公司客车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5-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0/2003信息】 一名驾驶员于2001年11月1日同湖北
某市某汽运公司签订了5年的合同。内容是甲、乙双方各出资5万元,共同买一辆大客
车,跑太和至武昌路线。该驾驶员每月向公司上交6900元现金后,一切税费由汽运公
司承担,5年后该车归该人私人所有,上交另行协商。
目前,地税部门要他们限期缴纳2001年至现在的承包收入个人所得税。问:地税
部门要他们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合理?计税时间应从何时算起?
答:根据以上情况,该驾驶员的行为属于承包承租经营行为。依照个人所得税法
的规定,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应就其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缴
纳个人所得税。由于该驾驶员只向汽运公司交纳一定费用,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本人所
有,因此对该驾驶员所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
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这里所说的所得,按照税法
的规定是指每一纳税年度的经营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包括上交的承包费)、损失
后的余额。承包、承担经营所得按年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承包、承租经营
不足12个月的,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因此当
地税务部门要求他缴纳个人所得税是符合政策规定的。(i2003040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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