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将演出收入中的一部分捐赠希望工程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3-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9/2003信息】 某演员近期在一城市演出取得演出收入8
万元,并通过教育部门捐赠给希望工程2万元,请问,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演员取得演出收入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项目
计征税款。劳务报酬所得的确定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超
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是纳税人每次取得
劳务报酬超过4000元的,减去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
%的税率。
税法还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对应纳税所得额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
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
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
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
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其具体计算程序为:
应纳税所得额=80000×(1-20%)=64000元
捐赠扣除限额=64000×30%=19200元
实际应纳税所得额=64000-19200=44800元
未加成应纳税额=44800×20%=8960元
加成部分应纳税额=(44800-20000)×20%×50%=2480
元
合计应纳税额=8960+2480=11440元
也可按简易方法计算,其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
除数,即:44800×30%-2000=11440元
(h200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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