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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每人每月随同工资所发的生活补贴和误餐费,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03-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6/2003信息】 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缴个人所得税,请问:行政事业单位每人 每月随同工资所发的生活补贴和误餐费,是否可以按照这一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回音]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 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 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对于津贴、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 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执行: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免缴个人所得税。对这一规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作了解释,“按照国家统一规定 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 所得税的补贴、津贴”。目前国家已经明确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只有中国科 学院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政府特殊津贴。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 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 品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固定发放、确因工作需要在外用餐按照国家规定标 准实际给予的补贴。按月定额发放的误餐费不包括在内)。   来电中所涉及的行政事业单位每人每月所发的生活补贴和误餐费,属于工资、薪 金项目的所得,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 所得税。(ap200302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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