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价认购股票应缴税
录入时间:2002-11-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1/2002信息】 近日,山东省莒南县地税局对某上市公
司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本月该单位的19名销售科业务人员在产品销售工作中取得
突出成绩而按照公司规定的折价认购本单位的股票,认购价格为当期市场价格的65%。
税务人员指出应将企业承担的这部分折扣(35%)与当月19名职工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
所得税,且由单位代扣代缴。企业财务人员对此不理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
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规定,“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
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
的表现或业绩,从雇主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取得的股票等有价
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
工资、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
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有依
据的。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