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工资发放的医药费要纳税吗
录入时间:2002-06-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6/2002信息】 某县烟草公司一直是该地区烟草系统个人所
得税代扣代缴先进单位。1999年,该公司实行医疗费包干制度。并规定药费基数每人
每月为30元;在此基础上,一年工龄再增加5元。按月随工资发放,照此计算,平均
每人每月药费108元。对于这部分随工资发放的职工医疗补贴,该公司自1994年以来
一直未计入个人所得税的扣税范围。然而,该县地税局稽查分局在检查时要求就该单
位职工随工资发放的医药费缴纳个人所得税,2001年度共补缴8000多元,不知地税局
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该县地税局稽查分局的做法是正确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
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文)第三款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
给个人的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此规
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故该公司自1994年1月1日~1997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原政
策是正确的。但自1998年以来应依照新政策,即上述文件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县
地税局稽查分局对该公司随工资发放的医药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做法是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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