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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债券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2-06-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4/2002信息】 转让债券所得是个人所得税法“财产转让 所得”中的一个具体项目。根据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以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 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对其中的财产原值及 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转让债券与转让其他财产有所不同。按照有关规定,转让债券 应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应予减除的财产原值的合理费用,具体计算公式为: 一次卖出某一种类的债券允许扣除的买价和费用=购进该种类债券买入价及缴纳 的税费总和/购进该种类债券总数量×一次卖出的该种类债券数量+卖出该种类债券 缴纳的税费 现举例说明如下: 中国公民吴某于1999年8月以溢价购入面值为100元的债券1000张,购入时支付债 券价款150000元,另外支付税费1000元,1999年10月转让500张,取得收入100000元, 支付税费800元;2000年2月又以溢价购入同种债券200张,支付债券价款22000元,支 付税费200元,2000年5月转让该债券400张,取得收入56000元,支付税费300元;则 吴某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①1999年10月转让债券所得应纳税额: 准予扣除的债券原值=(150000+1000)/1000×500=75500元 准予扣除的转让债券费用=800 应纳税额=(100000-75500-800)×20%=4740元 ②2000年5月转让债券所得应纳税额: 准予扣除的债券原值=(150000+1000-75500+22000+200)/(500+200)×400 =55828.57元 准予扣除的转让债券费用=300元 准予扣除的债券原值和费用的合计数为:55828.57+300=56128.57元 由于准予扣除的债券原值和费用合计数56128.57元大于转让债券收入56000元, 因此,吴某该次转让的债券不纳税。 ③吴某实际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740元。 在计算转让债券所得时,一是按次计算,应以被转让债券的产权实现一次转移为 标准。二是购买债券支付的税费应按规定计入债券原值,不得作为债券转让费用支接 抵减应纳税所得额。三是转让债券原值的计算方法应按“加权平均法”计算。四是如 果转让债券的价款中合有截止到转让日应计的利息,应从中扣除出来单独按“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所税(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除外)。五是纳税人在 申报转让债券所得个所税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让债券有关的原值凭证及合理费 用凭证,否则,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债券原值和合理费用。(h200203032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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