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债券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2-06-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4/2002信息】 转让债券所得是个人所得税法“财产转让
所得”中的一个具体项目。根据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以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
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对其中的财产原值及
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转让债券与转让其他财产有所不同。按照有关规定,转让债券
应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应予减除的财产原值的合理费用,具体计算公式为:
一次卖出某一种类的债券允许扣除的买价和费用=购进该种类债券买入价及缴纳
的税费总和/购进该种类债券总数量×一次卖出的该种类债券数量+卖出该种类债券
缴纳的税费
现举例说明如下:
中国公民吴某于1999年8月以溢价购入面值为100元的债券1000张,购入时支付债
券价款150000元,另外支付税费1000元,1999年10月转让500张,取得收入100000元,
支付税费800元;2000年2月又以溢价购入同种债券200张,支付债券价款22000元,支
付税费200元,2000年5月转让该债券400张,取得收入56000元,支付税费300元;则
吴某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①1999年10月转让债券所得应纳税额:
准予扣除的债券原值=(150000+1000)/1000×500=75500元
准予扣除的转让债券费用=800
应纳税额=(100000-75500-800)×20%=4740元
②2000年5月转让债券所得应纳税额:
准予扣除的债券原值=(150000+1000-75500+22000+200)/(500+200)×400
=55828.57元
准予扣除的转让债券费用=300元
准予扣除的债券原值和费用的合计数为:55828.57+300=56128.57元
由于准予扣除的债券原值和费用合计数56128.57元大于转让债券收入56000元,
因此,吴某该次转让的债券不纳税。
③吴某实际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740元。
在计算转让债券所得时,一是按次计算,应以被转让债券的产权实现一次转移为
标准。二是购买债券支付的税费应按规定计入债券原值,不得作为债券转让费用支接
抵减应纳税所得额。三是转让债券原值的计算方法应按“加权平均法”计算。四是如
果转让债券的价款中合有截止到转让日应计的利息,应从中扣除出来单独按“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所税(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除外)。五是纳税人在
申报转让债券所得个所税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让债券有关的原值凭证及合理费
用凭证,否则,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债券原值和合理费用。(h200203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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