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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减员下岗补偿收入要缴税吗

录入时间:2002-02-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28/2002信息】 问:湖北省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工作有 10年了。因企业改组、实行减员增效,去年底被解聘。单位按工龄长短,一次性发给 一笔补偿金。会计告诉,经过核实领取的这笔款项中,有2万元是超过了湖北省去年 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缴个人所得税。对此不理解,因为被 解聘后,可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找不到工作,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请问本单位的会 计这样做正确吗? 答:该单位会计的做法是正确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中规定, 从2001年10月1日起,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 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这笔收入在当地上年职 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提供的情况,要缴纳的税款为:[(20000÷10-800)×10%-25]×10=950 (元)。(a20020226006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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