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利销售所返还的现金缴个税吗
录入时间:2002-01-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1/31/2002信息】 某人是一名普通的消费者,日前在某商场
购物时适逢双节,该商场打出了“迎七周年店庆,凡购物满200元送50元”的优惠举
措,但是该人在领取优惠时却被告知需要被扣缴20%的个人所得税,请问,商场这样
做是否侵犯了该人的权益?
答:商场的行为没有违法,该人从商场取得的返还优惠,应属于个人所得中的
“其他所得”,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下发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
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因此,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该人应该对所取得的
优惠返还缴纳个人所得税。商场负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并没有侵犯该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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