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发放的参保期内未出险的奖励款应否纳税
录入时间:2002-01-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1/2002信息】 税务稽查部门在对某人寿保险公司检查时
说,该公司2001年6月份“保费收入”科目贷方发生一笔以红字冲保险费收入89480元,
调阅记帐凭证发现是2000年底保险公司以一定比例支付给参保人在参保期内未出险的
奖励款,核对代扣代缴登记簿发现保险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检查人员拟对该公
司处以应扣未扣、应缴款缴税款一倍的罚款。请问此做法有无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546号文规定:“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
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险期内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
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
扣代缴。”另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
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税务稽查人员的这种做法是有法律
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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