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业务人员取得销售提成奖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1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8/2001信息】 某公司对各区域业务人员实行销售提成奖
制度,企业对业务员只按月计提金额,记入其他应付账款明细账,年终汇总,统一兑
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6]107号)规定,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
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
入,应在减除8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
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各月和全年实际应纳
的税款。用公式表示为: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加效益收入之和/12-费用扣除
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但是,若企业采取的销售提成的奖励政策,年终是以奖金性质一次性发放给业务
员的,则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规定,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
薪金所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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