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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著作权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1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6/2001信息】 某人利用业余时间写了一部15集电视剧剧 本,后被北京某电视台选中并投入拍摄,该人因此取得稿酬7.5万元。据该人所知, 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应纳税额减征30%。但是,电视台在代扣税款时, 并没有给该人税收优惠照顾,而是按收入全额减除20%的费用后,按20%税率扣缴个 人所得税12000元。请问,他们是否计算有误? 答:首先需要指出的是,该人所取得的收入并非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 得。该人所写的电视剧并没有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所取得的收入不属于“ 稿酬所得”的范畴。从该人的情况看,该人的行为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因提供 著作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法规定:特许权使用费 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 取得的所得。因此,该人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相同,税 率也相同,但前者有按应纳税额减征30%的照顾,后者没有。由此可见,电视台的计 算并没有错误。 税法同时规定,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如果该人的 这部电视剧在拍摄前或拍摄后,又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该人还需另外就其 出版、发表所取得的所得,也就是“稿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a200111060061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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