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供销人员取得的销售提成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09-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9/2001信息】 某工业企业产品销售费用科目中存在大量
的供销人员的业务费提成,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营销人员取得的销售提成为应
税所得,应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销售提成取得的方式不同,包含的
内容不同,其费用应怎样扣除,按哪个项目计税,税法没有明确规定。请问:对此类
收入是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征,应该如何征?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供销人员取得的业务费提成,属于个人所得税的
征收范围,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般来说,企业供销人员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企业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
人员,另一类是企业因销售需要临时雇用的人员,前者为雇员,后者为非雇员。对企
业雇员来说,无论取得销售提成的方式如何,包含的内容是什么,其为本企业工作所
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
所得税。而对非雇员来说,其提供劳务取得的销售提成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按
“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雇员取得的销售提成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800元费用后按适用税
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雇员取得的销售提成,适用税率为20%。每次收入不超过
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额。这里,非雇员取得一次性销售提成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连续几次取
得提成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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