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纳税指南:个体工商户无法收回的账款和经营亏损怎样处理?
录入时间:2001-08-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3/2001信息】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
法收回的账款,应当提供有效证明,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之后,据实扣除(如果以
后年度收回,应当直接作为收入处理)。
纳税人的年度经营亏损,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之后,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
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最长不能超过5年。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应当
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之后,可以在当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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