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演艺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08-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1/2001信息】 凡在歌舞娱乐场所演出的流动歌手、乐手、
舞蹈演员、曲艺杂技演员、模特、节目主持人和演出团体组团、队到歌舞娱乐场所从
事营利性演出的演艺人员(简称流动演艺人员),其取得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支付流动演艺人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负有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义务。
在歌舞娱乐场所演出的流动演艺人员,须在取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
演出许可证》后30日内到演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分局(所)办理《通用税务登记
卡》和具体纳税事项。
演出团体组团、队到歌舞娱乐场所从事营利性演出的流动演艺人员,须持有当地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并经演出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其演出收放与演
出月份的工资合计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其他流动演艺人员取得的演出
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流动演艺人员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按核定
征收率按场(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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