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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1-06-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7/2001信息】 问:目前,我在一家外资企业,但因企业 解除劳动合同,补了一笔补偿金。请问:这笔补偿金需要缴税吗?   答: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 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作为雇主给予退职人员经济补偿的退职费,通常为一次性发给,且数额较 大,以及退职人员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等实际情况,依照税法有关工资、 薪金所得计算征税的规定,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其一次取 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第月工资、薪金收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 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但按上述方法划分超过 了6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应按6外月划分计算。个人取得全部退职费收入的应纳税 款,应由其原雇主在支付退职费时负责代扣并于次月7内缴入国库,个人退职后6个月 内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 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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