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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取得评估增值资产要缴税吗

录入时间:2001-06-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5/2001信息】 问:我单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组成 为一个法人,三个自然人,公司已经运营3年多。最近,因经营需要进行增资扩股, 对公司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后对企业增加的净资产即未分配利润(未提取盈余公积) 和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在原股东之间按投资比例进行了分配,并转为实收资本,已验资。 请问,分配给自然人的增加部分的净资产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你公司将留存的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实际上等于企业将未分配利润向 股东进行了分配,股东再将分得的红利投资于本企业,增加实收资本。按照《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 198号)的有关规定,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 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你公司代扣代缴。对你公司用资产评估增值 部分分配给股东转增实收资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部 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a20010605006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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