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5/23/2001信息】 近日,安徽省怀远县地税局对一企业进行
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00年9月份以现金形式发给职工1500元~3100元
不等的住房补贴(发放金额按工龄长短计算),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检查
人员对企业财会人员进行了严厉批评,责令企业限期缴纳,同时作出罚款一倍的处罚。
财会人员对此不理解,企业发给职工钱,为何还要替他们缴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4号《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
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
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
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
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
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该县地税局的这种做法是正确的。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