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确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时间?
录入时间:2000-08-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7/2000信息】 (1)个人购买企业自办发行或委托银行
发行的各类债券取得的利息,以及职工从企业内部取得的集资利息,以还本付息日和
兑付集资利息日为纳税人对利息收入拥有所有权日,并按照还本付息日和兑付集资利
息日所适用的扣除率扣除后的余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从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企业董事会公
告分配股息、红利方案所确定的兑息日为纳税人对股息、红利拥有所有权日,并按照
该日所适用的扣除率扣除后的余额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