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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时间?

录入时间:2000-08-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7/2000信息】 (1)个人购买企业自办发行或委托银行 发行的各类债券取得的利息,以及职工从企业内部取得的集资利息,以还本付息日和 兑付集资利息日为纳税人对利息收入拥有所有权日,并按照还本付息日和兑付集资利 息日所适用的扣除率扣除后的余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从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企业董事会公 告分配股息、红利方案所确定的兑息日为纳税人对股息、红利拥有所有权日,并按照 该日所适用的扣除率扣除后的余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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