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体行医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法规
录入时间:2000-03-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7/2000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有关文件,对个体行医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税收政策如下:
1.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
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
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
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
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由集体、合伙或个人出资的乡村卫生室(站),由医生承包经营、经营
成果归医生个人所有,承包人取得的所有,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
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乡村卫生室(站)的医务人员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
纳个人所得税。
3.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
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
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代扣代缴。
4.个人出资购买医疗设备给医疗单位使用,出资人因提供设备而取得的收入
征税问题。
①设备产权归出资人所有,以租赁方式提供给医疗单位的,其个人取得的收
入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以个人集资方式购买设备、设备产权归医疗单位所有,医院向个人还本付
息的,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比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
得税。
③个人将设备转让给医疗单位而取得的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
人所得税。
④经营中个人取得的收入采取承包经营方式,并且拥有医院经营成果的,对
承包人取得的收入,按“承包、承租”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承包人不拥
有医院的经营成果,仅按合同规定取得一定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
税。
⑤经营中采取非承包经营方式,其个人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
目征税。
5.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取得许可证(执照)的个人,应当在领取执照后30日
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自行开业的
个人,应当自开始医疗服务活动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ar200002054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