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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体行医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法规

录入时间:2000-03-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7/2000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有关文件,对个体行医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税收政策如下:   1.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 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 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 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 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由集体、合伙或个人出资的乡村卫生室(站),由医生承包经营、经营 成果归医生个人所有,承包人取得的所有,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 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乡村卫生室(站)的医务人员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 纳个人所得税。   3.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 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 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代扣代缴。   4.个人出资购买医疗设备给医疗单位使用,出资人因提供设备而取得的收入 征税问题。   ①设备产权归出资人所有,以租赁方式提供给医疗单位的,其个人取得的收 入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以个人集资方式购买设备、设备产权归医疗单位所有,医院向个人还本付 息的,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比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 得税。   ③个人将设备转让给医疗单位而取得的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 人所得税。   ④经营中个人取得的收入采取承包经营方式,并且拥有医院经营成果的,对 承包人取得的收入,按“承包、承租”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承包人不拥 有医院的经营成果,仅按合同规定取得一定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 税。   ⑤经营中采取非承包经营方式,其个人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 目征税。   5.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取得许可证(执照)的个人,应当在领取执照后30日 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自行开业的 个人,应当自开始医疗服务活动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ar200002054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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