镶牙所的业主需要纳税吗
录入时间:1999-04-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3/99信息】 问:去年,我继承祖业成为镶牙所的业
主。据我所知,政府历来对镶牙业没有征过税。可是最近地税务机关却要我们交
什么个人所得税,这符合政策吗?
答:的确,历来对镶牙所视同医疗机构,没有征过税。我国1994年税制
改革后,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
诊断、治疗的服务项目,免征营业税。但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
从事医疗及其他有偿服务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
交纳个人所得税。该项所得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
失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额,依超额累进税率5-35%计算征收的。具体内容请
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咨询,他们会向你详尽解答的。 (ae990423021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