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再受聘的工资收入应缴个人所得税
录入时间:1999-04-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2/99信息】 某老干部退休后受聘于某私营企业任财
务主管,月薪1500元。当地税部门要求企业代扣其个人所得税时,他不解地
问:我的退休工资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为什么这部分额外收入不免?
许多老干部职工离退休后发挥余热,贡献社会,也相应地取得了一部分报酬。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
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十项免税项目中也包括按照
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
活补助费。但是,老年人受其他单位聘任后取得的收入则不属于离退休工资之列,
而是工资、薪金所得,应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受聘工资与退休工资
不能混为一谈。 (aa99031600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