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和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录入时间:1999-03-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9/99信息】 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
的?
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了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一共有11个项目,纳税期限
根据不同的纳税项目也有所不同,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扣缴义务人或自行申报纳
税人都应在个人取得应纳税收入后的次月七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
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投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
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
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方式,纳
税人须在次月七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
多退少补;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按月征税的,年终不再进行汇算清缴。
如遇纳税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休假日,以休假日的次日为纳税期
限的最后一日。
2.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个人所得税,以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
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在纳税地点上有所不同,
扣缴义务人,应向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
应当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
得,以及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的所得须合并计算纳税的,可以由纳
税义务人选择一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义务人因情况变化,需要变更
申报纳税地点的,应当经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后再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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