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12/99信息】 目前,国家对城镇中低收入阶层的收入
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据有关资料统计表明,这次政策调整受益人数将达8400万
人,人均每月调高工资120元。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广大中低收入阶
层的关怀,从一定程度上显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优越性,有利于进一步
调动广大职工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积极性。同时,这次工资政策调整也使一
大批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达到了个人所得税征税标准。因此特地提醒大家:“增薪
莫忘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
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
及与其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
计税方法是以每月收入减除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
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按月计征,以所得
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
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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