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税开征 扣税方式有讲究
录入时间:1999-1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5/99信息】 从1999年11月1日起,国家对凡在中国
境内的人民币和各种外币的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额,已正式开始按20%的税率
征收个人所得税了(但对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税,对教育储蓄、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
个人利息所得税)。然由于目前各家银行的储蓄存款种类较繁多,各家银行又采
取了储蓄存款新方式,各储蓄存款的计息规定也不尽相同,许多储户对上述这些
储蓄的存款利息银行将如何代扣税不甚明了。现综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税务总
局最近发出的切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征收工作若干业务问题等几项通知精
神,将银行对各类储蓄存款代扣代缴“利息税”的几种方式综合介绍如下: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定活两便储蓄、零存整取储蓄、通知存款”扣税方式:
按照每次储户取得的利息所得额由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储户应缴纳的个人利息所得
税税款,并在给储户的利息结付清单上注明,该利息清单即视同完税证明。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扣税方式:因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是一种一次
存入本金,存期内分次支取利息,到期归还本金的定期储蓄存款;考虑到储户如
提前支取本金,其实际分期已取得的利息所得可能大于按储蓄机构有关规定计算
应取得的利息所得,故规定该储种在其存款到期清户时,或储户提前支取本金时,
统一由银行一次性代扣代缴个人利息所得税,不再在其存期内分次支取利息时分
次扣缴。
“活期储蓄存款和银行卡储蓄”扣税方式:储蓄机构在对个人活期储蓄存款
和银行卡、储蓄卡存款进行结息日结息并同时予以代扣代缴个人利息所得税时,
可不开具注明代扣税款的利息结算清单,但在活期存款的储户存取存款时,储蓄
机构在其存折上注明已扣税款的数额,而对于银行卡、储蓄卡结算时,在其对帐
单上注明已扣税款的数额。
“通存通兑储蓄存款”扣税方式:个人储户取得异地(或同城)通存通兑储
蓄存款利息所得,由原开户行在结付其利息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利息所得税,代
理行在兑付税后利息时,应向储户开具注明已扣税款的利息清单。
“异地托收储蓄”扣税方式:异地托收不续存的,对个人储户取得的储蓄存
款利息所得,由原开户行在结付其利息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利息所得税,但定期
存款未到期异地托收续存时,由委托行在结付其利息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利息所
得税。
“自动转存储蓄存款”扣税方式: 储蓄机构在办理自动转存业务时,在每次
转存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储户应缴纳的个人利息所得税税款,对由于计算机程序
修改、调试的原因,储蓄机构在2000年6月1日前办理的自动转存业务,在每次转
存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尚有困难的,则在其个人储户存款到期清户时,统一代扣
代缴其应缴纳的个人利息所得税税款。
“外币储蓄存款”扣税方式:目前银行向个人开办的外币储蓄存款种类只有
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两种,包括外币现钞和外币现汇储蓄;对储户取得的外币存
款利息所得,采取由储蓄机构直接代扣该储户的外币存款利息税款,并按照该银
行向税务机关解缴利息税税款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
汇价,将外币利息税税款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中央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