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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免税期间被税务局查增的所得额怎么办?

录入时间:2008-11-06

【中华财税网2008/11/6信息】  问:新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第一年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对稽查局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的规定: 

  一、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 

  (二)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法规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第三条的规定: 

  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参照上述规定 ,外资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其查补免税收入也应享受“免二减三”优惠政策。查补免税收入虽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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