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17/2005信息】 近期,所得税“两法合并”的讨论愈
演愈烈,尽快合并内外所得税制已成国人共识。但是,与人们的预期相反,涌入国内
的外资并没有因此停止脚步。从厦门市外资局的统计数据来看,今年第一季度,厦门
市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89家,合同利用外资比去年增长56%,实际利用外资增
长48%。
伴随外资的迅猛增长,再投资退税和追加投资单独享受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两项优
惠政策再次受到外企的青睐。申请增资的企业中间,有超过半数的企业以税后利润增
资,同时企业增资规模不断加大,符合追加投资单独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申请
也逐年增加。截至2004年,厦门国税已审批外企再投资退税累计175户次,减
免税额2.4亿;已办理外企追加投资单独享受定期减免税共3户次,戴尔、金龙汽
车两家外资企业已于今年提出追加投资减免税申请,目前正在办理当中。
单就名称而言,两项优惠政策似乎很相似,使许多外资企业在申请优惠时无所适
从。以下就相关问题进行答疑。
问:某外资公司刚刚办理完增资手续,不知道能否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答:和增资有关的税收优惠有两种:一是根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法》第十条规定的再投资退税政策;二是根据《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规定的追加投资单独享受定期
减免税政策。
问:这两种政策有区别吗?
答:这两种政策主要有两个不同:一是享受的主体不同,再投资退税优惠针对的
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而追加投资单独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针对的是外商投
资企业;二是标准不同,两种政策都对优惠范围和计算方法做了具体规定。
问:具体规定有哪些呢?
答:关于再投资退税优惠范围是这样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税后利
润增加该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者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
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
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期限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
的企业所得税。
追加投资单独享受定期减免税政策则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二是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达到或
超过6000万美元,或者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
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外国投资者追加投资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
计算并享受《税法》第八条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
问:这两项政策,能同时申请吗?
答:可以同时申请,这两项优惠政策并不存在冲突。比如,公司用税后利润追加
投资,在享受再投资退税的同时,只要符合上面提到的投资项目及资本额的要求,就
可以享受追加投资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但有一点请注意,根据财税[2002]56号文规定:追加投资项目的生产、
经营必须与原项目区分,分别设立账册和凭证,以准确计算各自的应纳税所得,享受
免二减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如果某个项目是由多次增资形成的,那又如何计算呢?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
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规定,如果外企进行多次追加
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包括未形成新的生产经营项目的追加投资),如果没
有与前期投资项目一并享受过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可以将该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
的生产经营项目合并为一个项目计算其新增注册资本,就该项目单独计算减免税。另
外,计算获利年度时,应自首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的获利年度起计算优
惠期,并从满足追加投资资本额要求的年度起,开始享受该减免税优惠期中剩余年限
的优惠。(a20050516)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