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12/2005信息】 问: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用现有的
固定资产对另外一家企业进行投资,投资方用作投资的固定资产经评估增值,投资方
是否要对评估增值的部分征税?
答: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
通知》(94)财税字第083号第二款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第六款
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资产经投资合同认定的价值与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
应视为财产转让收益,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为净收益,且数额较大,计入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有困难,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分期转为应纳税所
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应在相应期间的年度所得税申报中对有关收益额及分期
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企业一经确定结转年限后,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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