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11/2005信息】 某外国企业广东分支机构财务人员问:
向总公司(在国外)上交的管理费用以什么标准计算?
答:根据《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
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177
号文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生产、经营有
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用,须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出具总机构提供的管理费汇
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等证明资料,并就上述证明资料附送当地注册会计师
查证报告。其中,对外国银行分行所列支的总机构管理费,应严格按照《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摊列总行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号)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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