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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企业工资税前扣除标准与内资企业的有什么不同

录入时间:2004-11-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6/2004信息】 问:三资企业的工资税前扣除有什么标准? 与内资企业有什么不同?   答:1、根据《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 续管理有关问题》(国税发[2003]127号)规定: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二 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 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取消上述审核后,企业在向 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该同时报送其所支付的工资、福利标 准和所依据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备案。以后年度工资、福利费支付标准没有发生变化的, 可以不再重复报送;支付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将标准变化情 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是 同时附送下列资料:(1)年度职工在册人数;(2)应付工资总额;(3)实发工 资总额;(4)实发福利费总额;(5)经董事会批准的工资、福利费支付标准的文 件。2、内资企业工资的税前扣除标准是不用审批不用备案的,按人均扣除限额为 960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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