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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答(1)

录入时间:2004-10-25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5/2004信息】 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哪些地区和产业项 目可以减按24%税率征税?   答: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包括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 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24%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投资哪些地区和产业项目可减按15%的税率征税?   答: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税的范围包括:   (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 营的对、国企业;   (2)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3)设在沿海开放区和福州老市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技术、知识密集型 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 交通、港口建设项目;   (4)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对、合资经营企业;   (5)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对一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 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投入营运资 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   (6)被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7)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设立的从事国家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问:福建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有何优惠规定?   答:外商投资者(包括港澳台胞和华侨)投资下列地区、产业、项目可予以暂免 征收地方所得税;   (1)在福建省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举办的属于高新技术的企业;   (2)在福建省举办的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电力和港口码头建设项目;   (3)在厦门经济特区和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4)在湄洲湾举办的较大型生产性台商投资企业;   (5)福建省委、省政府规定的30个国营农场、林场、养殖场、沿海岛屿突出 部与台商、外商合资(合作)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企业。   此外,外商在福建省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福州老市区内举办的生产性企业,从开始 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   问:未按规定期限内缴足应缴资本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借款利息如何列支?   答: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对、商投资企业, 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的差额应计付的 利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列支。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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