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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再投资和追加投资所得税优惠比较

录入时间:2004-05-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0/2004信息】 我国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把从外商投资企 业中取得的利润再在中国国内进行直接投资,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以下简称《税法》)中,对再投资给予退税优惠;在《关于外商 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补充通知》) 中,明确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 的所得,可单独享受税法规定的“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再投资退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优惠措施,成为涉外所得税优惠的主要 两个政策。这两种政策在性质上是不一样的,但在实际中,却常常被混淆。   一、两种优惠的目的不同   我国实现再投资退税,最终目的是通过鼓励企业追加投资来实现扩大再生产;追 加投资享受优惠的目的是鼓励大型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效益。   在《通知》及《补充通知》出台之前,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所得 税上的免减政策。这种方法对投资规模小、经营期限短的项目有益,而对投资期限长、 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其鼓励的性质就大大弱化了。因为这类项目往往需要不断追加投 资,扩大生产规模,方能体现最佳投资收益。而追加投资所得税优惠政策将有利于推 动企业进入良性发展循环。   二、两者适用的主体不同 根据《税法》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 再投资于该企业……退还其再投资的40%税款”。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再投资退税主 要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均不应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规定。而根据《通知》,追加投资的主要优惠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   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外国投资者在国内都没有注册设立机构,其退税事项均由 外商投资企业代理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机关亦把所退的税款划拨到外商投资企业的 账户,且大部分外国投资者亦把所退的税款留在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因此,许多外商 投资企业认为,退税主体是企业自身,所退税款属于企业自身所有。如果外商投资企 业把所退税款记作“未分配利润”,会将这部分退税款混淆在退税利润中,造成多退 税款。   三、两者适用条件不同   对经营期和投资方向的限定是再投资退税的前提条件。税务机关要求申请人自再 投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载明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出资证明申请退 税。对实际经营期未满五年的投资者,在资金撤出时追缴已退税款。退税时税务机关 对技术先进企业以企业拟利用的生产流程和生产技术为依据,三年后无法继续认定先 进技术企业的追缴多退税款。对产品出口企业实际以新举办或扩建企业的合同及章程 约定为依据,三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追缴多退税款。   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要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 企业属于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性项目的外商投 资企业。其次,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或者追加投资 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的50%。 此外,还要求企业属于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并且,经营期即从实际开始生产、经营 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时间要在10年以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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