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外国企业提供的有偿网络信息,是否该代扣相关税款?
录入时间:2003-12-23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3/2003信息】 某公司接受了国外企业通过网络提供的有
偿信息服务,问:该公司在支付给外国企业提供该项服务的收入时是否需代扣相关税
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外国企业通过网络为境内企业提供信息资料服务
取得的收入应按如下规定确定是否征收税款:1、如该信息资料为专利权或专有技术
(即非专利技术,是指发明人垄断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资料、技
能、知识等),则此类信息资料费是转让专利权或专有技术的使用权而收取的特许权
使用费,应对其征收预提所得税和营业税,如符合营业税的免税条件,企业可向税务
机关申请免征营业税。2、如该信息资料不涉及专利权和专有技术,而是外国企业收
集、整理的一些社会公开的信息资料,则该信息资料不属于特许权范围,其资料费不
是特许权使用费;同时,该资料的收集活动在境外完成,属于境外发生的劳务。因此,
对此类信息资料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3、如该信息资料既包括专利权或
专有技术,又包括社会公开的信息资料,应由企业对其各自份额进行划分,按照市场
价格计算各部分的费用金额,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其应税收入及应纳税款金额。如企业
无法准确划分各部分金额或举证资料无法说明划分比例的合理性,主管税务机关按照
税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税收入,计算征收相应税款。该公司应按上述规定判定是否
应代扣代缴外国企业相关税款。 (z200311078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