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送样品要并入企业所得缴纳所得税吗?
录入时间:2003-10-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8/2003信息】 某公司系日本独资企业,生产食品,产品
目前全部内销。公司为扩大产品销售,经常根据客户要求寄几公斤或十几公斤样品供
其做实验用,公司在货物发出时即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于月底将发出样品的成本转
出“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问:是否需作所得税纳税调整?曾咨询有关人员,答复
是将样品成本记入“产品销售费用”科目不做纳税调整,而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需做“纳税调整”。认为是否需做纳税调整与财务上记什么科目无关,只看这种行为
本身的性质的理解对吗?
答:上述所提出的问题,经研究回复如下:
上述该公司为扩大销售,根据客户要求经常将产品作为样品寄给客户,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
上述业务应按照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作为该公司的应税收入,并入当年度的应纳税所
得额中计缴企业所得税,当然产品的成本相应地也可以在税前扣除。至于账务处理,
正如上述所理解的一样,无论是记入“财务费用”或是“营业外支出”,都必须进行
纳税调整。
(z200309079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