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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是什么

录入时间:2003-10-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9/2003信息】 按照《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制度》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超过2000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 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 主要设备的物品,如果其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可以不列为 固定资产,而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在这里,对模具属于固定资产还是流动资产 的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就家电行业而言,产品更新换代的周期越来越短,模具的 更新也越来越快。对于某些价值较高,但易损耗的模具,如果将其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似乎不太恰当。那么,对于模具的处理,是应作为固定资产,还是低值易耗品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固定 资产的定义是,固定资产是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 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以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 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由上可见,与企业财务制 度不同,税法对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是否属于固定资产,仅有使用期 限一条标准,即使用期限超过1年就作为固定资产,不足1年就列为低值易耗品。   模具是企业生产所用的器具。从税法上讲,划分一件模具是否属于固定资产,只 需从它的使用年限来把握。如果一件模具的价值超过2000元,但使用期不足1年,仍 应作为低值易耗品处理;反之,价值不足2000元,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模具,应作为 固定资产处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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