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纳税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固定资产如何计价?
录入时间:2003-08-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7/2003信息】 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
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的,
可以按实际使用数额列为费用。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般以原价为准。
(1)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为原
价。
(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为原价。
(3)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资产新旧程度,以合同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
参照有关的市场价格估定的价格加使用前发生的有关费用为原价。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按合同规定的价款,加上由企业负担的
运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的有关费用为原价。
(5)受赠的固定资产,按资产的新旧程度,参照市场价格,以合理的估定价格为原
价。若受赠固定资产附有发票账单的,可以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加使用前发生的、
由企业负担的运费“、装卸等有关费用为原价。
(6)固定资产发生扩充、更换和技术改造等而增加固定资产的,应按所发生的有关
支出增加固定资产原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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