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获利年度如何确认
录入时间:2003-05-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0/2003信息】 许多人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与
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年度时间的确认以及相关计算问题难以准确把握。对此,
依据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举例进行分析、计算与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
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
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该税法第八条规定:“对生产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显而易见,亏损的弥补直接影响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的
确认,而获利年度的确认又决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享受期限。获利年度确
认的具体操作有以下五种类型:
1.当年开业,当年盈利。开业年度即为获利年度。
2.开业后连续或间断亏损未超过五年,五年内所得可全额弥补累计亏损的,弥
补完累计亏损的年度即为获利年度(用符号“√”表示)。举例见下表:
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盈亏情况表
单位:万元
年度 1996(开业) 1997 1998 1999 2000
当年盈亏金额 -50 -65 43 -70 165
累计盈亏金额 -50 -115 -72 -142 23
获利年度 √
3.开业后连续或间断亏损超过五年,五年内所得可全额弥补累计亏损,五年后
所得只能逐年延续弥补,延续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从而确认获利年度。举例
如下:
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盈亏情况表
单位:万元
年度 1996(开业)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当年盈亏金额 -50 -65 43 -70 -39 61 153
1996年开业当年亏损50万元;
1997年当年亏损65万元,2年累计亏损115万元;
1998年当年盈利43万元,3年累计亏损72万元;
1999年当年亏损70万元,4年累计亏损142万元;
2000年当年亏损39万元,5年累计亏损181万元;
2001年当年盈利61万元,延续弥补亏损后仍亏损120万元;
2002年当年盈利153万元,可延续弥补亏损的期限为1997年至2001年5个年度,可
以弥补1997年至2001年度中的亏损,1996年度的亏损超过了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因
此,2002年的获利不能弥补1996年度的亏损。
2002年度盈利153万元,延续弥补1997年至2001年度中的亏损后仍盈利:(-65)
+43+(-70)+(-39)+61+153=83(万元)
2002年为获利年度。
4.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应当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企
业再度出现亏损而中断或推延执行。举例如下:
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盈亏情况表
单位:万元
年度 1996(开业) 1997 1998 1999 2000
当年盈亏金额 50 -5 43 70 72
1996年度盈利50万元,即为获利年度,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
1996年和199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1998年至200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确认获利年度并已经享受优惠后,企业再度出现亏损的,亏损亦可逐年延续
弥补,延续弥亏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举例如下:
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盈亏情况表
单位 万元
年度 1996(开业)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当年盈亏金额 -50 65 43 70 -39 61 53
1996年开业当年亏损50万元;
1997年当年盈利65万元,弥补1996年度亏损后仍盈利15万元。1997年为享受“两
免”的第1年,应纳所得税税额为0。
1998年为享受“两免”的第2年,应纳所得税为0。
1999年为享受“三减半”的第1年,因当年亏损70万元,应纳所得税为0。
2000年为享受“三减半”的第2年,因当年亏损39万元,应纳所得税为0。
2001年为享受“三减半”的第3年,因当年盈利61万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
累计亏损48万元,应纳所得税为0。
2002年当年盈利53万元,恢复按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的盈利按规定可
用于延续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利的,按适用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弥补亏损后,该企业2002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70)+(-39)+61+53=5
(万元)
应纳所得税=5万元×适用税率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中所述的盈利或亏损数额,均为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
经税务机关审核、调整后确定的数额。(i200304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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