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是否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录入时间:2001-10-1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9/2001信息】 国务院决定,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
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
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
应纳税所得额。具体申报期限、审核程序及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
列市)级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适用上款规定的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
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
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
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不含企业从其他单位购进技术或受让技术使
用权而支付的购置费或使用费,以及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属于技术开发服
务业务的营业成本、费用。
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
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
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
可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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