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捐赠的税前列支问题
录入时间:2001-07-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9/2001信息】 问:财税字[1999]273号通知第四条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
除。”是否包括纳税人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资助在内?
答:关于企业捐赠税前列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
的捐赠,可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上述捐赠是指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
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因此,外商投资企
业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资助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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