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 > 正文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捐赠的税前列支问题

录入时间:2001-07-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09/2001信息】 问:财税字[1999]273号通知第四条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 除。”是否包括纳税人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资助在内?   答:关于企业捐赠税前列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 的捐赠,可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上述捐赠是指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 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因此,外商投资企 业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资助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6)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